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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印刷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印刷行业管理,规范印刷市场秩序,提高印刷品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印刷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印刷品内容审查工作。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刷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企业设立与经营

1.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

2.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3. 印刷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印刷品管理

1. 印刷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原稿和原版版权,防止盗版和侵犯版权的行为发生。

2.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印刷品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印刷品的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3.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等出版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印手续,不得向无准印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印刷图书、期刊等出版物。

4. 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含有反动、淫秽等内容的印刷品。

五、监督与处罚

1.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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